4月21日,市教育局召开 2008年中小学招生工作会议,出台我市2008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方案,今年全市计划招生23.5万人。按照确保适龄儿童、少年100%按时入学(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除外),确保在我市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、高层次人才子女及投资者子女按政策100%接受义务教育的招生工作目标,今年全市小学一年级招生约9.5万人,其中市区(不含贾汪区)约1.3万人;初中一年级招生约14万人,其中市区(不含贾汪区)约1.45万人。
一、招生时间
小学招生时间:6月23日至30日;初中招生时间6月29日至7月10日。
二、招生办法
1.凡户籍在我市、年满6周岁(2002年8月31日前出生)的适龄儿童,其父母(或其他法定监护人)在规定时间内,持身份证、户口簿、房产证到所在施教区的公办小学报名,接受资格审查,也可以持相关材料到民办小学参加报名。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的,由其父母(或其他法定监护人)提出申请,报所在县(市、区)教育主管部门审批,办理延缓入学手续。各小学在7月5日前公布新生录取名单,并向学生父母(或其他法定监护人)发出入学通知书。
2.小学毕业生的父母(或其他法定监护人)在规定时间内,持身份证、户口簿、房产证及小学毕业证到所在施教区的公办初中报名,接受资格审查。也可在规定时间内,持户口簿到民办初中报名。
3.持有本市户口,在外地借读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、少年,如返回原籍入学,其报名要求同上。如非起始年级,则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学手续。
4.各县(市)、区聋哑、盲及智障等三类残疾儿童原则上到本县(市)、区特殊教育学校就读,智障儿童也可凭相关证明材料,到施教区所在公办学校随班就读,有关学校不得拒收。
5.外地来我市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须提供以下材料:
①外来务工人员身份证明:学生父母的身份证;
②在我市经商或务工证明:经商人员出示工商营业执照,务工人员出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、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,其他从业人员出示相关证明材料;
③暂住证或房产证:适龄儿童父母在我市的有效暂住证或房产证;
④升入初中的学生,报名时还应出示小学毕业证书;
⑤非起始年级学生随父母来我市就读的,持上述相关材料办理转入手续。
符合上述条件的在我市务工就业、投资人员子女,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到暂住证所属施教区的公办学校报名,也可到民办学校报名,相关学校不得拒收,并不得收取借读费、捐资助学费等费用。如自愿跨施教区到其他公办学校就读,则应缴纳借读费;如到民办学校就读,则应交纳与本市居民子女相同的费用。
为有效控制择校热,市区公办(企事业办)、民办初中学校统一实行网上报名,小学毕业生到所属施教区的公办初中报名后,还可选择一所民办初中报名。市区小学毕业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,直接到公、民办初中学校参加报名;外地小学毕业后来我市参加初中报名的,则先到市局基教处办理报名手续,取得新学籍号后,再到相关学校参加报名。
为确保小学毕业生都能升入初中接受义务教育,市教育局基教处建议家长应先到所属施教区的公办初中报名后,然后再选择民办初中。 |